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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江苏省契税税率出炉!

来源:盐城房天下 2021-08-10 19:01:34

[摘要] 江苏省契税税率出炉!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按3%法定最低税率征收,现行优惠不变

9月1日即将施行《契税法》,不少粉丝后台留言,询问契税税率是否会上涨?

今天,盐城房天下小编就带大家来详细看一看《契税法》的施行到底是怎么回事。

壹、江苏省契税税率出炉!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按3%法定税率征收,现行优惠不变

7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目前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是法定税率范围的税率。根据《契税法》授权,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

此外,社会普遍关心的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根据《契税法》第六条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我省将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契税减免规定,依法执行、迅速贯彻落实。

盐城买房缴税税率

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9月1日以后,契税实际税率是多少呢?

笔者查询到同在江苏的部分地级市关于契税税率的报道。

徐州税务发布了《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按3%法定税率征收,现行优惠不变,有两种情况可减免契税~》。

盐城买房缴税税率

文中明确提到: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盐城买房缴税税率

贰、中国税务杂志社:契税上涨是误读!优惠税率仍然享受!

2020年8月11日,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在契税法落定后,“契税要上涨”的消息就曾刷屏过朋友圈,但是,后续多家媒体出稿说明:契税上涨是误读。

笔者找了一家比较官方的公众号中国税务杂志社,看一下他们的相关解读。

1、契税上涨是误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

盐城买房缴税税率

2、优惠税率仍然享受!

(一)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盐城买房缴税税率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契税法原文:

以下为契税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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